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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股东对自己拥有的公司股权,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只是不同性质的公司对于股东股权的转让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们常知道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方式以及股份转让限制是有所不同的。那么股权转让的限制都有哪些呢?
做到市(区)、县企业登记可以完成全程电子化业务,(四)适应全程电子化需要。对部分企业登记规范进行补充、调整(见附件2《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补充调整登记规范》),补充、调整了5项提交材料规范(补充2项、调整3项),补充、调整了12种登记文书规范(补充7种,调整5种),补充的企业登记规范与总局2014年发布的企业登记规范(《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及《关于修订外商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具同等效力。
一、股权转让的方式及限制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管理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则需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350468426
就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而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5、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核准名称时需要注意的事项,⒈避免存在误导意义的名称。⒉拒绝具有消极意义的名称,⒊尽量避免使用字母和数字,⒋字号部分的数字不宜过多,⒌部分的字词应易读易写。便于记忆,⒍字号应该适合消费者的口味,⒎公司。企业名称中不应包含另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名称。局核名与地方核名区别,1不带地区没有省市区域表述的企业名称核准注册;,如工商服务小助手+科技、建筑、集团等+有限公司、股份有限2无区划表述,无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或实业公司核准注册;,如工商服务小助手+(实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3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注册,国字头企业名称核准注册;。 一个恰当的公司名称这样才是顺利核名的前提,如果名称实在是太奇特然后也是比较的话,那就可能需要进行疑难核名了。通常这种核名的话比较难下来。但是总会有办法解决,其他的资料就是比如股东的一些信息。 然后出资比例公司地址注册资金要求,如果是核名带的名称。要求股东是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只需要1天的时间, 那就可能需要进行疑难核名了, 其他的资料就是比如股东的一些信息,然后出资比例公司地址注册资金要求。要求股东是外资的,局疑难核名,企业发展一定规模,经营区域阻碍了企业发展。这样您就有必要去总局核名了。
(一)注册资本五千万元币以上的,(二)认定为字号的。(三)外商独资企业使用出资的外国(地区)企业,(四)批准的,(五)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商企业名称应与国内企业一样原则上也应冠以所在地区划名称,但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商企业由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所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将其明确作为申请企业名称不冠以所在地区划的条件,为适应处商企业逐步发展需要工商管理局采取了地方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外商企业的管理办法,随着被地方工商管理局的不断增多外商企业名称一律可以不冠以区划名称已无必要性。 可以使用不含区划的企业名称批准的;。(二)工商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币的;,(四)工商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不含行业表述字号+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管理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无区域企业集团核名怎么办理。